最新发布《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1-3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规〔2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的要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施行的范围并优化审批流程,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条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中等环境风险范畴[*]以内),并纳入《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以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1.按相关管理要求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所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按要求编制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的工业园区(集聚区)。
2.依法依规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外实施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专业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等类别。
二、实施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时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或“常规审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按建设单位选择的审批方式按程序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对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不得无故不予办理。
建设单位可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系统“渝快办”或行政审批大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1.建设单位勾选“告知承诺制”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涉及盖章的部分需提交带章扫描版);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线上提交的电子版涉及盖章的部分需提交带章扫描版);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纸化”“减量化”申报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
在“渝快办—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业务表单—申报方式”中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常规申报”或“无纸化申报”。选择“无纸化申报”的,进入“渝快办—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上传材料”;选择“常规申报”的,前往行政审批大厅报件。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审批申请表是否勾选“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以上涉及网上申报的材料,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相应情况或递送相应文件。
(三)拟批准生效的条件。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和拟审批决定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当日启动受理公示,期满当日启动拟审批决定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收到反对意见等情况,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等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属实并且属于不能批复的项目收回《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同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或者经核实不属于不能批复的项目,《批准书》生效。《批准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四)审批文件送达。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受理后,常规申报的项目现场即可领取该建设项目的《批准书》;无纸化申报的项目,加盖电子政务印章的《批准书》通过网络当日推送;鼓励各区县全面推行环评审批使用电子政务印章。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且该项目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立案查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时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失信记分累计达到或直接记为限制分数的,按照相关要求不得受理其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通过后,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等文件要求,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督检查台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计划抽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复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发现存在不属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经2023年12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乔雷、张利霞;联系电话:88521845、89181725。
附件:1.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
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模板
(适用告知承诺制)
3.建设单位承诺书
4.环评机构承诺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1.本名录中序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中序号一一对应。
2.涉及新增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化学需要量、氨氮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明确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3.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附件2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模板(适用告知承诺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号
××(单位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项目代码:××)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及防范环境风险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职责实施。
此批准书生效时间为公示期满之日起自行生效(受理和拟审批决定同步接续公示,共计十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情形、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或其他不能审批的情形,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202×年××月××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环评机构。
附件3
建 设 单 位 承 诺 书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三)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本项目环评文件载明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八)本单位已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认可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因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勾选“告知承诺制”的)本单位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并知晓相关规定内容,承诺履行主体责任,承担未履行承诺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撤销环评批复、恢复原状等);
(十)(勾选“告知承诺制”的)本单位已知晓受理即领取的批准文书在法定公示期(10个工作日)结束后生效;本单位已知晓,公示期满如果收到反对意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5个工作日内核实不能批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单位承诺按要求退回批准文书,承担撤销环评批复产生的一切后果。在甄别核实意见期间,本单位承诺主动参与核实工作,不组织施工建设;
(十一)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4
环 评 机 构 承 诺 书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对该环评文件负责,不存在复制、抄袭以及资质盗用、借用等行为,同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对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将该环评文件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如存在将不属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接受信用惩戒等处罚。
环评机构(盖章):
编制人员(签字):
[*] 中等环境风险范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属于中等环境风险范畴以内的建设项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满足本文规定的条件下,可实施告知承诺。

